康有为(1858年—1927年),原名祖诒,字广厦,号长素,又号明夷、更甡、西樵山人、游存叟、天游化人,广东省南海县丹灶苏村人,人称康南海,中国晚清时期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代表人物。民国十六年(1927年)病死于青岛。康有为作为晚清社会的活跃分子,在倡导维新运动时,体现了历史前进的方向。但后来,他与袁世凯成为复辟运动的精神领袖。

思想主张

经济思想

  康有为主张变法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他认为赋税政策方面的改革主要是”蠲厘金之害以慰民心,减出口之税以扩商务。他猛烈抨击了厘金税,认为它既不利商,又不利农,也不利于国,必须予以裁撤。他说“内地害商之政,莫甚于厘金一事,天下商人久困苦之”。指出“厘金内之务农工之源,外之损富商之实。既以筹款计,亦徒中饱吏役,而国不受其大益”。他主张通过征收印花税等开辟财源,同时举办银行、邮政等国有事业,用以代替厘金税。

  康有为认为商兴才能国富,统治者必须“保商”,而保商的关键在于轻税。指出“中国向者误于抑末之说,乃惟重租税以困辱之。至于吾商出口之税,重于外商人口之税,此与各国保商之道相反,商务安得不困?”康有为的轻税思想在后期发展为无税论,在《大同书》里他主张“公中更未尝向一人而收赋税,扫万国亘古重征厚敛之苦。”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超越现实的空想。

宪政思想

  1. 依宪治国观念的引入

  到戊戌变法以前,中国的封建制度存留长达4000余年,不可谓没有法,也不可谓没有“依法治国”,但是法自君出,权尊于法,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引礼入法,以家族为本位而维护封建等级制。康有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权意义的法律概念,即宪法。他认为国家的政体可以分为专制、立宪和共和三种。在专制政体下,“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而立宪政体则是“人君与千百万国民和为一体”。因此,“宪法”就是“维新之路”。早期出国留学或出使海外的中国人,也曾经提出应当改革内政、学习西方的政治体制,但往往是简单的制度引介,没有意识到宪法限制君权、对抗封建专制的作用。自康有为提倡君主立宪以来,直至清末立宪,虽然历经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专制政体之反复,历任政府无不以立宪为立国之开端,无不以宪法记载一国政治的基本原则,这未尝不应归功于第一代倡导依宪治国者。

  2. 主张君主立宪

  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政体,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权威无限“大背几何公理”,主张“立一议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又说,“君臣一伦,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立法权归于众,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由此,康有为在中国明确提出了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理论基础的身份平等观。

  康有为对立宪模式的选择在戊戌变法前后有所变化。戊戌变法以前,他提倡集权制的君主立宪,类似于日本和德国。但是戊戌变法之后,他提倡虚位君主,类似于英国。戊戌变法时期,他认为“变法”应“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前者意在强调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后者则指日本明治维新后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

  3. 提倡权力制衡

  康有为很早就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性。在戊戌变法之前所撰写的《实理公法全书》(1888年前)当中,康有为从几何原理出发,认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无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内。”他认为:“以一顺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则必有擅权势而作威福者,居于其下,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他又具体指出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同时,他反对机构设置重叠,认为中国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

  4. 民权思想与政治观

  在康有为之前,中国虽然有“民本”思想,但是却没有民权思想。康有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权观,强调公民自治。在《万身公法书籍目录提要及实理公法全书》中,康有为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权观。他认为,人生来平等,同时又充满差异性,这些充满差异性的人是独立的,有自主权,应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对此进行规范。他不但主张长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门、论人公法),甚至认为君民之间也是平等的。在该书的君臣门实理中,他论述道:“民之立君者,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觅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统称为君”。把君主比作契约关系中的见证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合法性来源,这在当时是一大思想进步。

  5. 主张实行地方自治

  以公民自治理论为基础,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认为:“中国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立法之意但以为国,非以为民,但求不乱,非以求治。有大官而无小官,有国官而无乡官,有国政而无民政,有代治而无自治”。康有为所主张的地方自治,类似于“古者之封建也”,“但古者,乱世封建其一人,则有世及自私争战之患,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众人,听民自治,听众公议,人人自谋其公益,则地利大辟,人工大进”。他还提出了具体的参照系,即“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以“万人以上地十里者为一局,或名曰邑,等具体设计。

教育思想

  康有为把教育作为培养维新变法人才的主要途径,所办万木草堂以“激励气节,发扬精神,广求智慧”为教育宗旨。康有为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在《请废八股试帖楷法试士改用策论折》中力陈明清两代科举考试注重八股、试帖和楷法的危害,请求光绪帝令“今乡会重试,请改试策论”。并且进一步提出废科举,兴学校。“宏开校舍,教以科学,俟学校尽开,徐废科举。”他主张“远法德国,近采日本,以定学制”。具体办法是乡立小学,县立中学,省府立高等学堂,京师立大学,并分设海、陆、医、律、师范等各专门学。

  康有为关于学校教育制度的设想反映在1884年写成的《大同书》中。具体情形如下:

  人本院:已怀孕的妇女进入人本院,接受胎教。

  育婴院:婴儿在人本院到6个月,断乳后进入育婴院,接受学前教育至5~6岁;任务是“养儿体,乐儿魂,开儿知识”。

  小学院:学习期限为6~10岁;任务是“以育德为先”,“以养体为主,而开智次之”。

  中学院:学习期限为11~15岁;“一生之学根本于是”,任务除养体、开智外又以育德为重。

  大学院:学习期限为16~20岁,任务“专以开智为主”,接受专门教育。

  这是一个体系完整、前后衔接的学校教育制度,强调早期教育、学前教育,主张男女教育平等,主张实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教育,反映了改良主义者的良好愿望,具有强烈的空想色彩。

书学思想

  康有为在书法艺术方面所作的贡献,绝不比他在政治舞台上的作为逊色。他是继阮元、包世臣后又一大书论家。他于光绪十五年(1889年)所著的《广艺舟双楫》从理论上全面地系统地总结碑学的一部著作,提出“尊碑”之说,大力推崇汉魏六朝碑学,对碑派书法的兴盛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康有为对帖学一系作全面否定,大肆鼓吹“尚碑”意识,造就一代新风,提出“卑唐”,将有唐数百年来书家创作一笔抹杀,终觉太过偏激。康有为振聋发聩的理论是为自身创作服务立言。康有为不能容忍帖学的存在,即使象赵之谦这样以帖写碑的人都逃脱不了频频讥讽,而他却对张裕钊则大加称赞,不惜抬举到“国朝第一”的高度,他的偏激之处由此可见,但必须辨证地看,正是他的偏激使碑学发展达到了崭新的历史高度。就康有为的创作而言,对《石门铭》和《爨龙颜》用功尤深,同时参以《经石峪》和云峰山诸石刻。书写上以平长弧线为基调,转折以圆转为主,长锋羊毫所发挥出的特有的粗茁、浑重和厚实效果在他书作中有很好的体现,迥然异于赵之谦的顿方挫折、节奏流动,也不同于何绍基的单一圆劲而少见枯笔,这是他的别开生面处。至于线条张扬带出结构的动荡,否定四平八稳的创作,也是清代碑学的总体特征表现。就创作形式上来说,以对联最为精彩,见气势开张、浑穆大气的阳刚之美。

  康有为在书学理论上虽持见多有偏激,但其对碑学的阐幽发微、探赜索隐是他人无可比附的,故其贡献也是值得后人肯定的。然他的创作实践并未能像他的思想—样光芒四射。他认为“古今之中,惟南碑与魏为可宗”,并列出其“十美”:一曰魄力雄强,二曰气象浑穆,三曰笔法跳越,四曰点画峻厚,五曰意态奇逸,六曰精神飞动,七曰兴趣酣足,八曰骨法洞达,九曰结构天成,十曰血肉丰美。有论者以此为坐标比照康氏本人的创作,谓其心有余而力稍逊,仍未能摆脱早年的帖学窠臼。康有为书法早年学王羲之、欧阳询、赵孟頫,后从学朱九江,宗法欧阳通、虞世南、柳公权、颜真卿,又力学张芝、索靖、皇象章草,后又转学苏轼、米芾、钟繇等,自谓执笔用朱九江法,临碑用包世臣法,用墨浸淫于南北朝。由此可知,碑学的养分他只吸收了—部分,其他均是杂糅诸家而成。

诗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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