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颂·维天之命

维天之命,于穆不已。
于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
假以溢我,我其收之。
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
  此诗为周成王祭祀周文王之作,即《毛诗序》所谓“大平告文王也”,因文本中有“文王之德之纯”“骏惠我文王”等句可证,古今并无异议。但对此诗的产生时间,则汉儒、清儒之说尚有分歧。郑玄笺云:“‘告大平’者,居摄五年之末也。文王受命,不卒而崩,今天下太平,故承其意而告之,明六年制礼作乐。”郑玄认为此诗作于周公摄政五年(公元前1111年)之冬。而陈奂《诗毛氏传疏》则云:“《书·雒诰》大传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维天之命》,制礼也;《维清》,作乐也;《烈文》,致政也。三诗类列,正与大传节次合。然则《维天之命》当作于六年之末矣。《雒诰》周公曰:‘王肇称殷礼,祀于新邑,咸秩无文。’郑注云:‘周公制礼乐既成,不使成王即用周礼,仍令用殷礼者,欲待明年即政,告神受职,然后班行周礼,班讫始得用周礼,故告神且用殷礼也。’郑谓周礼行于七年致政之后,是也。而笺以告太平为礼未成时,在居摄五年之末,则未是。诗云:‘我其收之。’又云:‘曾孙笃之。’自在制礼后语矣。”据陈奂考证,郑玄之说有误,此诗当作于周公居摄六年(公元前1110年)之末。陈子展《诗经直解》认为陈奂之说较郑笺“为有据也”。